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转让;转让方及交易所声明对交易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人在竞价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自我评估交易风险,所需费用自己承担,
一旦参与竞价,即被视为其已充分了解并认可及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不得以交易标的存在的瑕疵拒绝接收或向转让索取赔偿或补偿。
2、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房屋登记费由受让方承担;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相关税费由转让方承担。
3、交易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为准,若出现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4、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交接及房地产过户手续。
5、受让方须承诺如被确认为受让方,将按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6、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7、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
受让条件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在受让方办理完结产权过户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对标的房产进行交接。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房产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房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9、标的房产过户的所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依有关规定协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受让方应在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0、转让方协助过户义务仅指转让方为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房产至受让方名下的房产证手续而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资料及承担有关费用的义务,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11、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标的房产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标的房产的过户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标的房产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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